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共有以下四種類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1)
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以下簡稱為甲、乙方)本約土地標示買賣事項,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定條款如后,以資遵守:
一、土地標示:座落 等地號,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即「 」第 樓 號 戶,房屋面積約 平方公尺( 坪)(包括陽台、走道、樓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等公共使用部分之分擔)所應持分之土地面積。
二、面積誤差:前條土地面積以登記後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如有誤差誤過百分之一時,應就超過或不足部分按持分土地單價相互補貼價款。
三、土地價款:土地價款為新台幣 圓正。
其付款辦法令定之。
四、貸款約定:土地總價之百分之 ,即新台幣 元正,乙方同意甲方以金融機關之貸款給付,並由甲乙雙方另立委辦貸款契約書,由乙方依約定代甲方辦妥一切貸款手續。其核貸款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額時,差額部分由乙方按金融機關之貸款利息及貸款期限貸給甲方。但因金融機關基於法令規定停辦貸款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不能貸款者,甲方應以現金一次(或分期)向乙方繳清或補足,但甲方因而無力承買時,由乙方無息退還已繳款項與甲方,雙方無條件解約。
五、產權登記:土地移轉登記由雙方指定代理人辦理。
六、稅費負擔:土地移轉過戶前之地價稅及移轉過戶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土地移轉登記費、契稅及代辦費,由甲方負擔。
七、違約處罰:(一)乙方如因本身因素中途發生糾葛不能履行契約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其因本契約之解除而致甲方與本約土地上之房屋買賣契約亦需解約時,甲方因解除契約所受之損失,乙方同時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甲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如逾期經乙方催告滿九十日仍不交付者,乙方得按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再請求損害賠償,但以不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為限。如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違約金後退還已繳款項。
八、乙方責任:乙方保證土地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佔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他項權利設定時,應負責於移轉登記前塗銷之。訂約後發覺該土地有任何糾葛情事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乙方除退還既收價款外,並依本約第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交接土地後始發覺上開糾葛情事者,概由乙方清理,因此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九、甲方義務:甲方履行左列各款時,乙方同時交付已移轉登記之土地所有權狀:
(一)付清土地價款。
(二)付清因逾期付款之滯納金。
(三)付清辦理產權登記及銀行貸款所需之手續費及有關稅費。
十、基地上房屋:本約土地上之房屋由甲方另向房屋所有人價購,該所有人並對本約土地與乙方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同意行使本約第十一條有關解約之規定。
十一、特別約定:
(一)乙方如因違反本約第四條之規定或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而致甲方依約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同時解除本約土地上之房屋承買契約。
(二)甲方如因有本約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而致乙方依約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同時解除本約土地上之房屋承買契約。
十二、未盡事宜: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十三、契約分存: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本約一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責任人(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甲方: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乙方:
負責人: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證書字號:
公司地址:
丙方:
(本約土地上之房屋賣方連帶負保證責任人)
負責人:
住址:
公司地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契約書適用於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不屬同一人所有者,其房屋部分應另訂房屋買賣契約書。
二、本契約書適用於預售之房屋有關土地部分之買賣。
三、第九條有關甲方義務,如乙方代辦之貸款未向金融機關領得以前,申辦貸款手續期間於該預貸金額之利息如需由甲方於辦理產權登記前預繳與乙方時,得於本條款內由雙方約定之。寫明貸款利息預繳幾個月,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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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
立約人買主(或買主代理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賣主 以下簡稱為乙方,雙方間為不動產之買賣訂立契約,其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買賣不動產標示:填明於後。
第二條:乙方所有前開不動產共有權全部,情愿絕賣與甲方取得,永為所有管業。
第三條:總價款議定為新台幣 元整,付款方法另議。
第四條:買賣不動產,如係房屋者,包括室內外門窗、戶搧、電燈、自來水、(如有衛生設備亦在內)及其他附設,定著造作工作物,一切,如有增築建物並應依照現狀連同本建物移交與甲方所有。
第五條:本件不動產實行移轉登記時,其登記權利人,無論以任何人名義,甲方得自由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第六條:本件不動產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如從前有與第三人設定他項權利,或因案被查封,或其他產權任何糾紛均應由乙方負責理直,不得因此阻礙甲方之權利取得。如有損害甲方時乙方應負責賠償之責任。
第七條:民國 年 月 日以前,乙方如有應繳未納之各項稅捐或租金,工程受益費(如補上手之契約、房捐、地價稅、田賦土地租金、水利費、水電瓦斯等)均由乙方負責繳清,如經甲方代繳時,乙方願於應得價款中聽由甲方扣抵之。
第八條:關於有關各項手續,如發生尚需乙方或關係人之親自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不論何時,乙方自當無條件應付照辦至甲方完全辦妥為止不得推諉拖延。
第九條:本件不動產如係房屋,在未點交與甲方管業前,如受天災地變或其他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責修復。
第十條:關於辦理有關各項手續之稅費,如甲方名下者,甲方負擔,如乙方名下者,乙方負擔,不得互相推卸責任。
第十一條:本件移轉登記所發生增值稅,照規定係屬乙方負擔,但雙方議定由乙方負擔。房屋契稅由 方負擔。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切實遵約履行,萬一甲方違約時,其所付款項應由乙方沒收並解除契約,如乙方違約時,所收款項,應加一倍於違約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於甲方收回,為違約賠償金,雙方各不得拖延或異議。
第十三條:如買賣不動產係房屋者,乙方應遵守約定期間,負責連同住戶全部,將該房屋騰空不留任何家具,或雜物,否則每逾一日,乙方應負責賠償新台幣 元正,計算至搬清移交房屋完畢日止之損害金,乙方決無異議。
不動產標示
台北市 區 路 段 號
前開土地即 路壹段 號第 層之基地
付款方法:
(1)本約成立之日甲方付出新台幣 元正給與乙方。
(2)限於民國 年 月 日正式將土地及土地移轉登記書類證件備齊(即土地所有權狀、地價稅收據、經濟部執照影印資格證明影印、公司印鑑證明、代表人戶口謄本、章程股東名冊、出售不動產同意書、移轉登記書類蓋章)交與甲方可辦移轉登記時甲方再付新台幣 元正給與乙方。
(3)限於移轉過戶與甲方之書類進行至完稅證明領出增值稅開出繳納時甲方將尾款新台幣 元正給與乙方。
右所訂條件乃係甲乙雙方喜悅同意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特立本約同文貳份各執一份為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買主):
代表人:董事長
台北市 路 段 號
乙方(賣主):
代表人:執行業務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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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3)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買主: 賣主: (以下簡稱為甲乙方)本約房屋標示買賣事項,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條款如后,以資遵守:
一、房屋標示:本約房屋座落 等地號內,即「 」第 樓 號 戶,房屋面積約 平方公尺( 坪)(包括陽台、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等公共使用部分之分擔)。
二、面積誤差:前條房屋面積以完工後地政機關複丈結果為準,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 時,應就超過或不足部分按房屋單價相互補貼價款。
三、房屋價款:房屋價款為新台幣 圓正(包括本約第五條所載之附屬設備及其他設施)。其付款辦法另議。
四、地下層權屬:本約房屋地下第 層面積 平方公尺( 坪)應同房屋一併出售,按各主建物面積之比例共同持分。
五、屋頂權屬:本約房屋之屋頂突出物除電梯間、樓梯間、機房、水箱………等公共使用部分外,其餘非屬公共使用部分如無法獨立登記所有權時,其使用權全部歸乙方,並可自行出租或讓售。
六、設備概要:本約房屋除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字號建造執照之圖說施工外,核准圖說上未予註明之建材、設備或其他設施(如道路、路燈、溝渠、花木等),其廠牌、等級或規格另載於附件上。
七、工程期限:本約房屋建築工程,乙方應自本約簽訂之日起 天(日曆天)內完工交屋,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八、保固期限:乙方自交屋之日起對本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一年,但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之毀損不在此限。
九、貸款約定:本約第三條房屋價款之百分之 ,即新台幣 元正,乙方同意甲方以金融機關之貸款給付,並由甲方雙方另立委辦貸款契約書,由乙方依約定代甲方辦妥一切貸款手續。其核貸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額時,差額部分由乙方按金融機關之貸款利息及貸款期限貸給甲方。但因金融機關基於法令規定停辦貸款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不能貸款者,甲方應以現金一次(或分期)向乙方繳清或補足,但甲方因而無力承買時,由乙方無息退還已繳款項與甲方,雙方同時無條件解約。
十、產權登記:房屋產權之登記由雙方指定代理人辦理之。
十一、稅費負擔:前條房屋產權登記事項,其需由全體訂戶同時辦理者,甲方應提供有關證件並繳付稅費等,如因甲方延誤,致影響其他各戶產權登記者,甲方應賠償乙方或其他各戶因而所受之損害。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法律之規定外,產權登記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代辦費、各項規費及臨時或附加之稅捐由甲方負擔。
十二、違約處罰:(一)乙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其逾期交屋每逾一日按房地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與甲方。乙方不能履行契約經甲方催告滿九十日仍不能或拒不交付房地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同額之損害金與甲方。
(二)甲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如逾期經乙方催告滿九十日仍不交付者,乙方得按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再請求損害賠償,但以不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為限。如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違約金後退還已繳款項。
(三)交屋前甲方如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約規定不符,並經有關單位鑑定屬實者,乙方應負責予以改善或給予相當之補償。如結構安全發生問題,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賠償依第(一)款之規定。
十三、乙方責任:本約房地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等情事。訂約後發覺該房屋有任何糾葛情事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乙方除退還既收價款外,並依本約第十二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交接房屋後始發覺上開糾葛情事者,概由乙方清理,因此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四、甲方義務:甲方履行左列各款時,乙方同時交屋:
(一)付清房屋價款(包括經甲方同意之追加工程款)。
(二)付清因逾期付款之滯納金。
(三)付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手續費及有關稅費。
(四)經乙方通知交屋之日起發生之本戶水電基本費及公共使用應由全體住戶分擔之水電費。
(五)經乙方通知交屋之日起屬於安全防衛、保持清潔、公共設施及設備之整理操作及維護等,應由住戶分擔之管理費用。
十五、房屋基地:本約房屋使用之土地由甲方另向土地權利人價購,該權利人對本約房屋與乙方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同意行使本約第十六條有關解約之規定。
十六、特別約定:(一)乙方如因違反本約第九條之規定或有第十二條第(一)、(三)款規定之情事,而致甲方依約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同時解除本約房屋之基地承買契約。
(二)甲方如因有本約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而致乙方依約解除本契約時,甲方應同時解除本約房屋之基地承買契約。
十七、未盡事宜: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十八、契約分存:本約如有附件應視為本約之一部分,本約乙式參份,由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責任人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乙方:
負責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證書字號:
公司地址:
丙方:
(本約房屋使用之基地賣方連帶負保證責任人)
住址:
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契約書適用於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不屬同一人所有者(亦即房屋尚未建築完成辦妥產權登記以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築物之起造人不屬同一人者)其土地部份應另訂買賣契約書。
二、本契約書適用於預售房屋之買賣。
三、第四條有關地下層權屬,亦得依本契約由雙方約定歸屬於某方或由某方保留使用。惟設於該地下室內之變電室、機械室等共同使用部分不在此限;屬於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部分,遇有空襲或防空情況時應開放供全體住戶避難使用。
四、第八條保固期限,文內所稱主要設備於本契約中係指那些設備,宜於條文中寫明,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五、第十四條有關甲方義務,如乙方代辦之貸款未向金融機關領得以前,申辦貸款手續期間對於該預貸金額之利息如需由甲方於辦理產權登記前預繳與乙方時,得於本條款內由雙方約定之。寫明貸款利息預繳幾個月,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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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4)
(本書應貼印花稅票按有關法令規定各自貼足之)
立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乙方),茲為買賣不動產事,雙方議定各條件訂列如左:
第一條:買賣之不動產標示: 地方等土地。連同地上所有建物亦包括在內。(土地面積計八七六坪)
第二條:買賣價格議定為新台幣 元。
第三條:付款日期及條件:(付款如用票據支付者按本約第九條第(四)項之約定)
(一)甲方於簽約時應交付乙方新臺幣 元正作為訂金,由乙方並據收執。
(二)乙方應將產權過戶所需證件備齊並蓋妥印鑑章,送請核徵增值稅時,甲方同意代乙方清償本買賣標的物之抵押債務並註銷抵押權設定。
(三)乙方將房地清理點交予甲方接管後,甲方應將價金餘額結清,但如因甲方代償第二期款及代繳增值稅等超出未付價金時,乙方應負責歸還不得異議。
第四條:於甲方按本約第三條第(一)項之約定交付價款之同時,乙方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必要文件(如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書、戶籍謄本、歷年稅款收據及其他認有必要之證件等),全部齊備蓋章交付甲方或承辦登記之代書以憑辦理。日後如需乙方或關係人親自出面協辦、蓋章、補換證件等情時,乙方應無條件隨時照辦,不得藉詞推諉拖延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否則如因此致甲方之權益蒙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責完全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五條:關於各項稅款及費用負擔事項:
(一)地價稅、房屋稅:房地點交以前由乙方繳清以後由甲方負擔。
(二)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責繳清。
房屋契稅及監證費:由甲方負責繳清。(但如需補繳上手契時,應由乙方負責繳清)
(三)工程受益費:立約日以前後開征者由乙甲方負責繳清。
(四)水、電費(含大臺北瓦斯費)交屋日以前由乙方負責繳清。
(五)移轉登記所需費用全部由 方負擔。
(上開約定歸乙方負責之稅費如由甲方墊繳或付交價款前查出仍有未繳清者,甲方得由價款內扣除或概算扣留繳納之)。
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權,乙方應保證其來歷清白,絕無產權或債務關係之糾葛,如有上情,致與善意第三人產生糾紛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即時理直,否則致使甲方之權益蒙受損害時,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七條:買賣不動產如連同房屋者,則包括其室內外定著造作物(如門窗、戶扇、水電、衛生設備等)及分享公共設施與約定之動產部份按現狀全部移交與甲方所有,並限於 以前將房屋騰空交與甲方。如屆期乙方不能交屋時,除甲方約定應付之價款隨之展期付款外,乙方願自違約日起至交屋日止每日以新臺幣 元正計付違約金賠償甲方,該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價款內扣除,如逾期 天仍不能交屋時按本約第十條之約定以乙方不能出賣論處理,乙方絕無異議。
第八條:本買賣之不動產未移交甲方前,如有被人佔用或遭意外損害時,乙方須負責排除或修復,不應使甲方之權益遭受損累。
第九條:特約事項:
(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有關權利人名義,得由甲方自定,乙方絕不異議。
(二)關於產權移轉登記,甲方應自乙方交付證件全部齊備之日起至遲壹週內提出辦理,否則逾期如遇高稅負情事,乙方只負擔約定期間內應繳之稅捐,超額部份則歸甲方承擔。
(三)如乙方不按期移交不動產時,至移交日止之地價、房屋稅仍由乙方負擔,不受本約第五條(一)項約定之拘束。
(四)買賣之價款如甲方以票據給付,若經乙方提兌遭退票時,以甲方不按期付款論處理外,乙方仍得就該票據法依法求償,甲方絕無異議,但如因乙方違約,經甲方之催告仍不履行而甲方以書面表示止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本約簽訂後,如甲方不買或不按期付款者,其已付之價款全部由乙方沒收作為違約金同時本約得免予催告即行作廢,甲方並應至遲於違約日起壹週內,將不動產及產權移轉登記文件返還乙方,甲方絕無異議若是乙方違約不賣或因糾紛不能解決,致無法出賣等情發生時,乙方除應將既收之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願意賠償甲方所付價款同額之違約金,並約定於違約之日起十天內連同違約金全數退還甲方,(惟甲方亦應於收足解約金同日將不動產及產權移轉登記返還乙方)。
以上若一方故意拖延,則應負對方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任絕無異議。
第十一條:本約如有未盡事項,由雙方另定或遵現行法規及善良習慣處理之。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訂立,各無反悔,為後日之憑,特繕同文壹式兩份各執壹份為據。
甲方:
乙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